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2008-4-7 │ 作者: 荣昌县水务局 │ 图片新闻: 不是 │ 点击量: 15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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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     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3

     

     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12号),水利部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,决定废止《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》等6件规章,宣布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》等3件规章失效。

      一、决定废止的规章

      1、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(19881221水利部水综经〔19887号发布)

      2、水文管理暂行办法(19911015水利部水政〔199124号发布,200578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)

      3、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(试行)(19911128水利部水财〔199188号发布)

      4、水利、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(199699水利部水物〔1996409号发布)

      5、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(1997514水利部水建〔1997197号发布)

      6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(1999910水利部水建管〔1999488号发布)

      二、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

      1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(1983420水利电力部〔83〕水电水管字第3号发布)

      2、水利、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(199699水利部水物〔1996409号发布)

      3、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(暂行)(199731水利部水财〔199770号发布)

  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(稿源:中国水利网)